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521民初2580号

宋某与尚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某;尚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2580号

原告:宋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娟,垦利董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艳霞,垦利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尚平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

负责人:王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尚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