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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刑初21号

谢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 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8)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9月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架空层内,摆放1张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黄某1、戚某、黄某2、赵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以“冲击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8年6月21日,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并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扑克牌1副、现金人民币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人黄某1、戚某、黄某2、赵某的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七千零十二元,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部分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上缴);被扣押在案的自动麻将桌一张、扑克牌一副,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丽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叶银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