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73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尚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锦旺。
被执行人:董马飞,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尚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2民初144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董马飞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8161元、案件受理费306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中山市尚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2095.09元,上述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马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董马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海亮 执行员 马世卿 执行员 杨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