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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民初405号

石玉才与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玉才;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405号原告石玉才,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7RJPXC。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沈楼社区与开杞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樊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才诉被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石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刘欣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鑫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