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催36-37号
申请人:广州一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九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5963613N。
法定代表人:何雄文。申请人广州一龙印刷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二张,出票人账号均为36×××36,票据号码依次为1020443073780476、1020443073780478,票面金额均为50000元,出票日期依次为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收款人名称均为李凤英。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申请人广州一龙印刷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200元,公告费500元,共700元,由申请人广州一龙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