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王新和,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谢海鑫,男,199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田峰,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王新和诉被告谢海鑫、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新和于2019年0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谢海鑫、田峰18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谢海鑫、田峰18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郑亚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