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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8439号之三

河南阿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育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阿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育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439号之三申请人河南阿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幢1单元10层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MA3XFDF9-9。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被执行人丁育辉,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河南阿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育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8年11月16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他无财产;2018年12月25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5100.07元,扣划后尚未实现案件标的,其他无财产。

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5288.4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1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丙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