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破9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徐江**。2018年1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健印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海健印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9年1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海健印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海健印刷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海健印刷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元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分别为黄元生(持股75%)和陈波(持股2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北中发大厦加层(**,仅做办公用途)及**,现已不在该注册地办公。海健印刷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邮寄、实地调查、公告等方式通知海健印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相关人员未能依法履行义务。管理人在海健印刷公司注册地接管到财务账册48箱,但因审计资料严重不全导致无法审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对海健印刷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经调查,管理人发现海健印刷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有313.8元;海健印刷公司名下有一批日常办公用品及三台印刷设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提前处置上述动产,现已经司法拍卖、线下简易拍卖等方式变价,变价所得为3471716.00元。此外,海健印刷公司无其他可供偿还债务的资产。在本案破产程序中,经本院裁定确认12家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债权总额为27132265.57元,其中社保债权为37472.76元、担保债权9845783.61元、普通破产债权为17249009.20元。另,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并公示的职工债权54笔,债权总额为2297133.25元。本案受理后,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海健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且财务账册严重不全,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海健印刷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经管理人调查,海健印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申请人提请本院宣告海健印刷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