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执复4号

赵爱芹、郝玉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爱芹;郝玉连;河南天宁置业有限公司;刘保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复4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赵爱芹,女,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洛宁县。

申请执行人:郝玉连,女,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执行人:河南天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西段地税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保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保科,男,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住洛宁县。复议申请人赵爱芹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8执异1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玉连与河南天宁置业有限公司、刘保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宁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豫0328民初16号民事判决,判令河南天宁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郝玉莲本金623320元及利息392956元,因河南天宁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洛宁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豫0328执694号,并于2018年2月9日追加刘保科为该案被执行人。2018年4月9日,洛宁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保科所有的洛宁县××××北上下两层各十间房产。洛宁法院查明,2018年9月11日,案外人赵爱芹依据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以涉案房产为其名下所有为由对洛宁法院查封位于洛宁县××××北上下两层各十间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洛宁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豫0328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郝玉连不服于2018年9月29日向洛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10月22日,洛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洛宁法院的司法建议及相关证明作出宁国土(2018)163号关于撤销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内容为:“我局决定撤销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产登记。自撤销之日起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产证作废,由赵爱芹缴回我局。”2018年11月5日,洛宁法院根据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2018)163号处理决定,从防止他人对涉案房产设定其他权利的角度考虑,作出(2017)豫0328执694号查封公告,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异议人赵爱芹遂以宁国土(2018)163号处理决定还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人属于自己且异议之诉案件仍在审理之中为由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洛宁法院认为,洛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国土(2018)163号关于撤销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后,说明涉案房产又回归到原来的状况,即属于被执行人刘保科所有。该决定虽还未过复议期间和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但为阻却他人在涉案标的物上设定其他权利以及防止涉案标的物发生转移,且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洛宁法院作出(2017)豫0328执694号查封公告,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但并未对涉案标的物进行实体处分,此执行行为未有不当之处。故异议人赵爱芹要求法院撤销查封公告,理由不足,洛宁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赵爱芹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赵爱芹称,其已经对洛宁县国土资源局(2018)163号关于撤销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该决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物权的依据。2017年1月13日,洛宁县房管所在给复议申请人办理洛房权证洛宁字第××号房权证时,已将刘保科所持有的00003792号房产证作废,即便第02××09号房权证被撤销,洛宁法院也不能据此认为之前作废的房产证就当然生效,在没有重新进行物权登记而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刘保科所有的情况下,采取查封措施明显错误。洛宁法院(2018)豫0328执异9号裁定已确认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成立、确认房产权归复议申请人所有,并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了查封,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洛宁法院仅依据国土局的撤销文件再次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8)豫0328执异16号裁定。本院在复议期间查明,洛宁法院作出(2017)豫0328执694号之三查封案涉房产裁定的两名合议庭成员,与本案执行异议案件合议庭的两名成员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洛宁法院裁定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的合议庭成员,不应参加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洛宁法院异议审查合议庭的组成违反前述回避规定,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8执异1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