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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4民初192号

原告库伦旗绿之园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5-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库伦旗绿之园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民初192号 原告库伦旗绿之园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上勿兰嘎查**。 责任人:宋巴特尔,男,1974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上勿兰嘎查**,身份证号码×××。 被告铁山,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绿之园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格日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