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22刑初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敬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8年11月13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天。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1月2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8】第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敬涛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哲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0日通榆县公安局开通派出所民警张某和许某某在处置华天汽车装潢商店玻璃被砸一案时,被告人周敬涛因为用手砸玻璃时手部受伤,民警张某与120急救人员一起陪同周敬涛到通榆县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被告人周敬涛无故辱骂民警张某,并多次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头部和脚部受伤。 被告人周敬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敬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敬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陈某、田某、崔某、于某、白某某、李某证言,张某伤情照片,门诊诊断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敬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无故辱骂并多次殴打民警张某,致使张某头部和脚部受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敬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敬涛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执行公务民警张某对被告人周敬涛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敬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董加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谢承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