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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民初470号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龙泉江南音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泉江南音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47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江南音乐厅,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中路**(滕州饭店地下**)社会信用代码:92370481MA3CNK2T38。经营者:孟卫东,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龙泉江南音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朱运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龙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