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民终4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项楠,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瑞,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领先,男,汉族,1952年9月15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二雷,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顺顺,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孙富存,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诉人黄项楠因与被上诉人孙二雷及原审被告孙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项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瑞、黄领先,被上诉人孙二雷及其委托代理人柏顺顺,原审被告孙富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项楠上诉称,被上诉人孙二雷明知其借钱是用于赌博的,还借钱给上诉人赌博,故涉案借款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孙二雷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二雷答辩称,原审判决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孙富存答辩称,同意上诉人意见。孙二雷向一审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黄项楠、孙富存偿还孙二雷借款本金354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利息还款。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2月2日,黄项楠向孙二雷出具书面借据一份交孙二雷持有,载明借款金额35400元,约定于2016年8月2日前偿还,未约定利息。该笔借款由孙富存自愿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黄项楠提交欠条一份,辩称孙二雷与孙富存共同欠其7800元,应予抵消。孙二雷对该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份欠条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另外,黄项楠提交电话录音材料一份,主张孙二雷在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出借,该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通话录音显示双方存在多起赌博现象,黄项楠向孙二雷借款30000元,孙二雷对于借款30000元没有提出异议,对于该借款是否是在赌博时间借款且孙二雷明知用于赌博,录音中没有确认。孙二雷辩称录音中涉及的借款并非本案借款,对黄项楠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项楠向孙二雷出具书面借据,载明借款金额35400元,双方对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据载明的借款30000元是否可认定为系赌博欠下的债务,5400元是否是借据约定期间的利息。黄项楠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明其向孙二雷借款30000元,对于30000元是否能认定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录音中没有证实,且孙富存陈述借款时其不在场,黄项楠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黄项楠辩称借款30000元系赌债的观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孙二雷对于黄项楠在录音中陈述借款30000元,没有提出异议,与黄项楠提出5400元系按照月息3%计算的六个月利息,相吻合,故对于孙二雷主张5400系借款不予认可。黄项楠提交的欠条因涉及他人共同欠款,本案不予一并审理。孙富存自愿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孙二雷起诉时间已超孙富存的有效保证期间,故孙富存不承担担保责任。孙二雷主张诉后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
一、黄项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二雷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诉后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黄项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二雷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于借款期间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利息3600元;
三、驳回孙二雷要求孙富存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项楠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2016年春节前后,其与黄项楠、孙二雷等在一起赌钱时,黄项楠向孙二雷借钱情况,但没有见到出具欠条,也不知道借多少钱。被上诉人孙二雷对刘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审被告孙富存认可证人刘某证明内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项楠向孙二雷出具书面借据,载明借款金额35400元,双方对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黄项楠提出的孙二雷明知其借钱是用于赌博的,故涉案借款不受法律保护的上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项楠二审审理期间申请的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其仍不能明确认定涉案借款就是赌资,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上诉人黄项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由上诉人黄项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怀友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刘亚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腾跃
书记员马阳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