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24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山东省青州市人,住柳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8)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邵泽今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黑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8日至9日,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从冷某处购买的位于柳河镇采胜村弹药库沟283林班20小班内的61棵杨树砍伐。经鉴定,王某共计砍伐杨树立木材积17.3907立方米。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至9日,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从冷某处购买的位于柳河镇采胜村弹药库沟283林班20小班内的61棵杨树砍伐,立木材积共计17.3907立方米。案发后,王某于2018年8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在案发现场补植树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林权证、王某补种树木照片、补种树木还林合同、还林押金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滥伐林木案件现场勘验笔录、根茎检尺笔录、林相图、现场照片、现场鉴定意见书;光碟;证人程某、张某、辛某、冷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投案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王某已补植树木,向柳河县林业局交纳还林抵押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判处缓刑。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邵泽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