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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5刑初292号

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黄陆逊;陈文才;林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25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陆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树侬,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文才,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华秀、张锦江,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瑜,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8]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陆逊及其辩护人王树侬、被告人陈文才及其辩护人罗华秀、张锦江、被告人林瑜及其辩护人张炳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黄陆逊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陆逊与他人合伙经营“A8”、“万泰”六合彩赌博网站以及“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发展并接受下线被告人陈文才、林瑜等人投注,累计数额达人民币6719582150.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陆逊与他人合伙经营“A8”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于2018年2月25日至3月28日间接受投注数额为人民币210158480元。 2、被告人黄陆逊与他人合伙经营“万泰”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于2018年3月2日至4月2日间接受投注数额为人民币324218272元。 3、被告人黄陆逊与他人合伙经营“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于2018年2月28日至3月28日间接受投注数额为人民币6185205398.6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陆逊从中获利计人民币9671.1元。 二、被告人陈文才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文才向被告人黄陆逊拿得“A8”六合彩赌博网站大股东账号kk666以及“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6k,后逐层开设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级别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陈某2、陈某3、盛某、张某等人投注,累计数额达人民币15437305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文才获得“A8”六合彩赌博网站大股东账号kk666后,发展并接受下线郑某1、张某、陈某3等人投注,于2018年2月25日至3月28日间接受他人投注数额为人民币8134019元,从中获利计人民币20736.9元。 2、被告人陈文才获得“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6k后,发展并接受下线陈某2、陈某6、郑某2等人投注,于2018年2月28日至3月28日间接受投注数额为人民币146239037元,从中获利计人民币52220.9元。 三、被告人林瑜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林瑜向被告人黄陆逊拿得“A8”六合彩赌博网站大股东账号kkk777以及“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31、×××71,后逐层开设股东、代理、会员等级别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陈章文、陈某1、钟某1、李某等人投注,累计数额达人民币149301118.1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林瑜获得“A8”六合彩赌博网站大股东账号kkk777后,发展并接受下线张志旋、谢华东(均另案处理)、陈章文等人投注,于2018年2月25日至3月28日间接受他人投注数额为人民币8656735元,从中获利计人民币82206.6元。 2、被告人林瑜获得“福胜5”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31、×××71后,发展并接受下线陈某1、钟某1、李某等人投注,于2018年2月28日至3月28日间接受他人投注数额为人民币140644383.1元,从中获利计人民币5653.2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均于2018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被告人黄陆逊被扣押手机四部、被告人陈文才被扣押手机二部、被告人林瑜被扣押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均如实交代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71.1元、72957.8元、87859.8元;被告人林瑜预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的供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账号明细,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钟某1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盛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郑某1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颜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薛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林某2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4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郑某2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钟某2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林某3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吴某2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5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6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郑某3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林某4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郑某4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陈某7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证人吴某3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报表截图,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赌博网站报表截图,来电显示及短信历史资料,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及名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的案款缴款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过程,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的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黄陆逊涉案数额计人民币6719582150.6元、被告人陈文才涉案数额计人民币154373056元、林瑜涉案数额计人民币149301118.1元,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行为积极,应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层级)及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林瑜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陆逊、陈文才、林瑜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9671.1元、72957.8元、87859.8元,依法应予追缴。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黄陆逊扣押的手机四部、向被告人陈文才扣押的手机二部、向被告人林瑜扣押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三被告人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陆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陆逊是从犯、没有赚取利益、家庭经济较差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或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文才、林瑜辩护人提出法律规定网络赌资数额的计算有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法律规定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与事实不匹配,被告人陈文才、林瑜是从犯、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或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陆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70000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文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0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000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740000元。) 四、被告人黄陆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71.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文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95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林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859.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褚淑丽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人民陪审员  郑建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佳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8- 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