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执保1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7财保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牛头山支行的账户20000484702010300000106存款518524.0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文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
书记员 陈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