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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执保1号之二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执保1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7财保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牛头山支行的账户20000484702010300000106存款518524.0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文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

书记员  陈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