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财保11号
申请人:徐少珍,女,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张劲,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张文,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徐少珍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张永安(已死亡)名下的位于怀远县一中南院上桥闸管处2号宿舍楼东户一楼房屋一处(产权证号:40××**);冻结张永安因死亡产生的抚恤金、丧葬费等202592元(该笔款项存放于安徽省芡淮新河工程管理局原上桥闸管处),并已提供刘勇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及余立明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永安(已死亡)名下的位于怀远县一中南院上桥闸管处2号宿舍楼东户一楼房屋一处(产权证号:40××**)。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徐少珍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二、冻结张永安因死亡产生的抚恤金、丧葬费等202592元(该笔款项存放于安徽省芡淮新河工程管理局原上桥闸管处);
三、查封刘勇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及余立明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间分别交由刘勇、余立明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案件申请费3033元,由申请人徐少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爱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