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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民初218号

钱永林与顾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永林;顾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民初218号

原告:钱永林,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顾三峰,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林诉被告顾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钱永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永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永林负担。

审判员  王开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天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