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5财保7号
申请人:李美霞,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
申请人:黑龙江省世纪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美霞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林口县的车库,总价值116226元。案外人郭富以其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房屋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世纪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二、将担保人郭富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房屋价值116226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申请人李美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卫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岩
书记员 唐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