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组织机构代码:684515194。 法定代表人杨伟青。 被执行人刘先林,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汤存平,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3民督136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先林、汤存平偿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92211.9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700元、执行费1283.1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刘先林、汤存平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先林、汤存平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先林、汤存平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