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82民初148号
原告:崔德立,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肖成健,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崔德立告肖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崔德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成健偿还石子定金款80500元及违约金;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崔德立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肖成健的基本信息,本院依法进行送达,该地址长期无人居住,且原告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肖成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德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退还原告崔德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应 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嫒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