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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5446号

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俊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俊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25446号

原告: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富华道**303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CMPT5D。

法定代表人:幸日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俊健,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璐,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城公司)与被告赵俊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被告赵俊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委托服务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位于中山市等两处地块的增高及增容事宜,双方并约定了服务费用及办理时间,其中被告的办理时间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因此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万元,但办理时间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办理好相关的事宜。原告泓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委托服务协议书;2.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告赵俊健辩称,其无须向原告返还定金100万元,因其已实际履行有关委托义务,包括参加A、B地块2018年3月23日由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沙溪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其中B地块龙瑞村的增高事宜已办理完毕,专家同意B地块的建筑高度调整,但A地块受到周边的影响,不符合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条件。没有通过增高评审就无法办理A地块的增高事项。双方签署委托服务协议时,原告未如实告知其有关A地块周边规划利用及土地总体规划情况。因此,未成功办理A地块增高事宜,并非由于其怠于履行委托义务所致。被告赵俊健为支持其辩解及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照片;2.中山市沙溪镇中心区朗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2局部地块建筑限高调整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3.中山市沙溪镇中心区隆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P1-P2地块限高调整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0日,泓城公司(甲方)与赵俊健(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独立承揽龙瑞村两块土地的增高和增容事宜;委托标的:1.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朗心街2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24010**,简称A地块,土地面积:39985.3平方米];2.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土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24006**简称B地块,土地面积:28399.6平方米]。见附件一法律见证书;A、B地块现有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见附件。乙方完全清楚了解A、B地块的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办理A、B地块办理增高至100米和增容至4.0事宜,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如下:1.签订协议书,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作为定金,定金须在签定协议后3天内汇入乙方指定账号;2.乙方办理完成A、B地块的增高至100米,拿到规划局的批复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叁佰万;3.乙方办理A、B地块的容积率增加至4.0,拿到规划局的受理回执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4.乙方办理A、B地块的容积率增加至4.0,拿到规划局的同意批复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陆佰万元;委托时间为签定协议书开始至2018年5月30日。如果由甲方原因拖延时间,则办理时间作相应的顺延;如在委托时间内无法办理完成并取得增高的批复书,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已收取的定金无息退回给甲方。该合同还作了其他约定。2017年12月25日,泓城公司向赵俊健支付了100万元。因赵俊健未按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涉案两块地块的增高和增容事宜,泓城公司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赵俊健提供的中山市沙溪镇中心区隆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P1-02地块建筑限高调整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载明,2018年3月23号由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沙溪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召开了《中山市沙溪镇中心区隆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P1-02地块建筑限高调整》专家评审会。会议邀请了五位专家(名单后附)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听取了设计单位汇报,审阅了方案成果资料,经充分讨论,补充P1-02两次控规维护的依据,完善后原则上同意本次建筑高度调整。专家签名:何代忠、杨静、李鸣昊、郑瑾华、林智婷。赵俊健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称其在2018年3月23日已办好B地块的增高事宜,A地块的增高后期事宜也是其办理成功的,A、B地块的有关增高批复都在其手上,承诺庭后7天内提供相关证据。赵俊健至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泓城公司陈述,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后,赵俊健只参加了一次关于土地增高增容的会议,并无履行增高、增容事宜。B地块的增高事宜是其于2018年8月30日自行完成,A地块的增高事宜是其委托龙瑞村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办好增高手续后就通知缴费,并无双方约定的批复文件。增容事宜还在委托办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泓城公司与赵俊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泓城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委托服务协议书,赵俊健同意解除该协议书,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赵俊健是否向泓城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涉案委托服务协议书已约定委托时间为签定协议书开始至2018年5月30日,如在委托时间内无法办理完成并取得增高的批复书,则泓城公司无需向赵俊健支付费用,赵俊健已收取的定金无息退回给泓城公司。赵俊健辩称其已办理了涉案地块的增高事宜,相关的增高批复文件在其手上,但并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赵俊健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委托时间已超过2018年5月30日,赵俊健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办理涉案地块的增高增容事宜,依据涉案委托服务协议书的约定,赵俊健应向泓城公司返还100万元。综上所述,泓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赵俊健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健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

二、被告赵俊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赵俊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敏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海玲杨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