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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20539号

东方今报社、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东方今报社;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终20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4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被上诉人赵某在工作期间经常缺勤或者请假,未能履行一个劳动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严重违反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东方今报社虽给被上诉人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无法配合被上诉人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

被上诉人赵某辩称,请求维持原判。东方今报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撤销郑劳人仲案字[2018]0056-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10元,失业保险待遇差额4128元,共计48138元;不予办理被告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任发行员。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载明:赵某,按照《东方今报社强化考勤制度的补充办法》之规定,因你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且拒不服从报社工作安排,我单位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7年12月19日前至报社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在签收处签名并注明属于非法开除不同意要求仲裁。后被告以原告发放的工资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单方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由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8)0056-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查明部分载明:1、2004年8月26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根据本委郑劳人仲案字(2017)0504号仲裁裁决书中已查明部分,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的工资低于同期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裁决书已裁决被申请人补足差额部分。2、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分别为431.72元、427.91元,此期间被申请人每月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为291.43元。2017年7月至12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分别为432.08元、396.08元、383.08元、498.98元、0元、0元,此期间被申请人每月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为336.32元。3、2017年12月19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按照《东方今报社强化考勤制度的补充办法》之规定,因你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且拒不服从报社工作安排,我单位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7年12月19日前至报社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对此通知书内容不认可。4、被申请人提供了紫荆山发行站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的签到表,该签到表未显示申请人姓名。5、2017年1月至9月,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2017年10月至12月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6、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已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7、2007年4月,被申请人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缴费129个月。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4010元、失业保险待遇差额4128元,共计48138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对该裁决均不服,诉至本院,遂引起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告连续旷工超过15天,拒不服从报社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该解除理由已通知工会,也未提供被告旷工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为2004年8月26日。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44010元[(1600元/月×9个月+1720元/月×3个月)÷12个月×13.5个月×2倍=44010元]。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差额,根据《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按照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原告应当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为160个月,被告应享受2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因实际缴费129个月,被告实际能享受19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故原告应当补足被告差额部分损失1720元×80%×3个月=4128元。根据《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下同)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档案的,应当一并报送。故原告应当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为被告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东方今报社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东方今报社支付被告赵某赔偿金44010元、失业保险待遇差额4128元,共计481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东方今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赵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东方今报社负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2017年12月19日送达被上诉人赵某,但上诉人东方今报社于一、二审期间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亦未提供被上诉人赵某旷工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有效证据,故上诉人东方今报社解除与被上诉人赵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向被上诉人赵某支付赔偿金,并为被上诉人赵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东方今报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方今报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文琳

审判员  高 镭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禄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