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25号
原告:钟金对,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廷,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对诉被告王廷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金对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燕平
人民陪审员 郑家彬
人民陪审员 曹正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