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3刑初1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力那,女,1985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力那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力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赵力那在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中东砂之船阿玛尼专卖店内盗窃阿玛尼牌黑色针织衫一件。经鉴定,该针织衫鉴定价为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赵力那赔偿被害人1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力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力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赵力那在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中东砂之船阿玛尼专卖店内盗窃阿玛尼牌黑色针织衫一件。经鉴定,该针织衫鉴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力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力那无异议,有其供述及审讯光盘在卷为凭,另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库存管理系统店柜调拨单、吊牌价格、谅解书、收条、证人柳某、包某证言,被害人吉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力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力那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力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庆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