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2民初104号
原告:刘梦能,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新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母婴城**。
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梦能与被告桃江县新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刘梦能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梦能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刘梦能负担。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丹
书记员刘欣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