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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行审23号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王保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王保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212行审23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保营,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保营应缴纳罚款4020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7日以被执行人王保营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48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748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计4020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8)016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5月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王保营。被执行人王保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王保营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王保营仍未履行,故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保营应缴纳罚款40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   政   法

审判员 董合义陪审员司艳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