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达理,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达理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达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日、6月3日、6月9日9时许,被告人蔡达理驾驶摩托车携带一把花剪,来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西镇坑迳附近黄杨大道掉头处的两侧花坛边,用剪刀剪走了花坛的龙船花,每次剪走龙船花约2500株。2018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蔡达理又驾驶摩托车并携带一把花剪,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地花园中国石油站对面,用剪刀剪走路边绿化带种植的龙船花1150株后,被珠海市诚宏园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梁某当场抓获。随后,梁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扣押了被剪掉的龙船花1150株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摩托车一辆。事后,公安民警又从购买人罗某处查获了被剪走的龙船花共计8650株,单价0.12元,案发时共价值人民币10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达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蔡达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就诊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达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达理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2.鉴于涉案的财物被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蔡达理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达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身体状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达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蔡达理所有的供犯罪所用的剪刀一把、摩托车一辆,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满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雁鸣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