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1791号
原告:李凤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文明,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凤军与被告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