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421民初11791号

李凤军与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凤军;王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1791号

原告:李凤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文明,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凤军与被告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