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81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莱欧灯饰商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梅。被执行人高永,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郑州成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高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莱欧灯饰商行货款7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4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高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成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永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