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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3民初1506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孙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孙政;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5063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吴家窑大街与卫津南路交口东南侧君禧华庭配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54729222。

负责人:马宇泽,行长。

被

申请人:孙政,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王娜,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与孙政、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349184.5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政、王娜2349184.5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舒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