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5063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吴家窑大街与卫津南路交口东南侧君禧华庭配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54729222。
负责人:马宇泽,行长。
被
申请人:孙政,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王娜,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平山道支行与孙政、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349184.5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政、王娜2349184.5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舒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