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2民初99号
原告:张小辉,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鸬鹚渡镇大塘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新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母婴城**。
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小辉与被告桃江县新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小辉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小辉负担。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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