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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16号

吴桂玲、满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桂玲;满永;郑爱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16号申请人吴桂玲,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满永,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郑爱盈,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45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爱盈名下的位于滕州市中央城B7区603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柏孝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