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李银有: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银有(2016)浙1122执1113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搜索“”
缙云县人民法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李银有: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银有(2016)浙1122执1113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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