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370号
原告:成都市保利金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章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燕,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成都市保利金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市保利金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