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萍乡市佳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09293657M。
法定代表人:沈邢洲。
被
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56538338T。
法定代表人:陈正国。
被
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佳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佳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63477.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已超额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应依法解除超额冻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4×××06、32×××66、32×××25的建设银行账户、10×××8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3×××63的华夏银行账户、85×××88的恒丰银行账户、20×××16的北京银行账户、40×××91的兴业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萍乡市佳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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