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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246号

陈伟杰与张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伟杰;张筱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246号

原告:陈伟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筱笑,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陈伟杰与被告张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伟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伟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郑苏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