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775号
原告:仲纪凤,女,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万爱国,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鑫乾国际广场****。
负责人:崔建中,总经理。
原告仲纪凤与被告万爱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仲纪凤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仲纪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纪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仲纪凤负担。
审判员 冒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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