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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865号

王英与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英;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3民初7865号

原告:王英,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对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俊岐代

书记员 陈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