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3民初36号
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50145831。
法定代表人:孟庆兵,经理。
被告: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港港城路以北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26498A。
法定代表人:许胜军,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5103271T。
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董事长。
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33元,减半收取计603.17元,由原告淄博旭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