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84民初318号
申请人:崇州市崇阳蜀贸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崇州市崇阳镇彭庙街**,注册号:510184600077345。经营者:罗建国。
被
申请人:张继明,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
申请人:邓琼凤,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崇州市崇阳蜀贸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张继明、邓琼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崇州市崇阳蜀贸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185899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继明、邓琼凤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麻市街xx号建筑面积为48.14㎡的房屋(权xxxx,证书编号:监证字xxxx号)、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x栋x楼xx号建筑面积为29.53㎡的房屋(权xxxx,证书编号:监证字xxxx)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的担保人罗建国、马小琴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云溪路xxx、xxx、xxx号的建筑面积为74.13㎡,土地使用面积为14.37㎡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权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2)第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185899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张继明、邓琼凤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麻市街xxx号的房屋(权xxxx,证书编号:监证字xxxx号),期限为三年;
二、在价值185899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张继明、邓琼凤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x栋x楼xx号的房屋(权xxxx,证书编号:监证字xxxx),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罗建国、马小琴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云溪路xxx、x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温房权证监证字第**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2)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建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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