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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财保4号

朱孝新、吴铁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孝新;吴铁根;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财保4号

申请人:朱孝新,男,满族,1961年9月15日生,住鲁山县。

被

申请人:吴铁根,男,汉族,1959年1月5日生,住鲁山县。

被

申请人: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下汤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12657481A。

法定代表人:吴铁根,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朱孝新与被申请人吴铁根、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朱孝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鲁山房权证下汤字第**)一处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083404852019000015)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鲁山房房权证下汤字第**)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炳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沛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