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1882执650号

骆志成、张锡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骆志成;张锡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骆志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执行人:张锡荣,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骆志成与被执行人张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88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张锡荣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张锡荣负担。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管登记,除查有网络支付机构小量存款(已扣划)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锡荣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良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