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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196号

包海与包祥龙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海;包祥龙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2民初196号 原告包海,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花道卜嘎查本屯**。被告包祥龙宝,男,43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赛音道卜嘎查白音文都尔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海诉被告包祥龙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海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祥龙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海撤回对被告包祥龙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包海负担。  

审判员   白 翔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