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化州市中垌镇。
法定代表人:陈泽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
审 判 长 陈克铁
审 判 员 陈春何
代理
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吴锦丹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化州市中垌镇。
法定代表人:陈泽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
审 判 长 陈克铁
审 判 员 陈春何
代理
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吴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