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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民终1986号

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李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李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化州市中垌镇。

法定代表人:陈泽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

审 判 长  陈克铁

审 判 员  陈春何

代理

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吴锦丹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化州市中垌镇。

法定代表人:陈泽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

审 判 长  陈克铁

审 判 员  陈春何

代理

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哲速 录 员  吴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