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66号
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4214698A。
法定代表人:符海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职务:分公司经理。
被告:韦德刚,男,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