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03执1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浩然与被执行人孟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志友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孟志友(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无期。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