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刑更58号

冯宗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冯宗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58号罪犯冯宗锋,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宗锋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上述裁判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冯宗锋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表扬5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唐山监狱对罪犯冯宗锋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宗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宗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宗锋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贾立辉

审判员 王宏伟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金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