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3466号
原告:成应志,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华益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华益综合楼),注册号:371100400000823。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总经理。 原告成应志与被告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成应志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应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应志负担。
审 判 长 厉翠菊
人民陪审员 房克高
人民陪审员 牟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