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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2民初3466号

成应志与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应志;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3466号

原告:成应志,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华益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华益综合楼),注册号:371100400000823。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总经理。 原告成应志与被告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成应志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应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应志负担。

审 判 长  厉翠菊

人民陪审员  房克高

人民陪审员  牟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