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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初1375号

颜鸿儒与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鸿儒;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苏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375号

原告:颜鸿儒,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国内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江,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宝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子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丽娜,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颜鸿儒与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苏丽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颜鸿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颜鸿儒与汇丰公司签订的《桃源山庄二期认购书》;2.判令汇丰公司返还颜鸿儒已付购房定金6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7万元),并承担颜鸿儒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650万元;(上述款项暂计:1417万元);3.判令渤海公司在收取颜鸿儒6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苏丽娜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汇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诉讼标的额为1417万元,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的规定,“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颜鸿儒起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本案的合同标的额为125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汇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汇丰置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翔峥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雯娟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